受理客戶申請變更「定儲指數利率調整週期」說明書

一、依中央銀行97年11月14日台央業字第0970054929號函,為加速房貸利率

  反映央行降息之措施,本社自即日起受理客戶申請換約,客戶得申請將

  房貸利率調整時間由每季改為一個月

 

二、本次受理舊貸戶轉換期限自97年11月13日至98年2月13日止,免收轉換

  手續費

 

三、特別注意事項如下:
  1.本次轉換後即不得再申請轉回原三個月調整指數之計價基礎。
  2.修改定儲指數利率為「按月」調整對客戶之優缺點:
   優點:當利率走跌時,客戶即時按月減輕利息負擔。
   缺點:當利率走升時,客戶即時按月增加利息負擔。

 

四、歡迎本社房貸戶蒞臨各原承貸分社洽辦。

 

五、本案聯絡人:業務部 陳美妃專員(TEL:02-25553701